内蒙古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是“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确保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申报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通知》(教高厅函〔2007〕20 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依托实验室开展,主要目的是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教育改革,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使其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不断提高其创新实践的能力。
第三条 内蒙古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验、重在过程”的原则,按照“自由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公平立项。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内蒙古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的开展。
1.负责制订和完善“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的实施方案及有关政策,指导“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的开展与实施,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2.负责组织申报和审批校级及以上项目,并确定经费资助额度;
3.负责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实验和学生工作的教师组成。
1.负责制订本院关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的管理细则;
2.负责协调落实大学生创新实验所需的条件,解决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的初审、中期检查和项目答辩结题工作,负责教师教学工作量认定、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学分认定及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内蒙古工业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的立项申报时间为每年的春季学期,具体时间和申报信息经由教务处网站发布。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选题、文献调研、项目方案论证等立项工作。
第七条 研究课题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也可由学生和指导教师共同拟定,或由指导教师提出,学生选择。项目要求选题新颖、内容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方案具有可行性。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原则上为学有余力、学习成绩较好、具备初步科研和动手能力的在校本科学生(具体开展年级以每年春季学期教务处网站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为准)。校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须以团队形式申报(3-5人,其中1人为项目负责人),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学生联合组队申报。每个学生只能申报参加一个项目,不允许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或跨年级申报。
第九条 每个项目组须聘请相关学科的教师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指导教师须为学校在岗的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教师;每名教师原则上可担任一个项目的指导教师。
第四章 立项评审
第十条 拟申请立项的团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选择确定研究项目,并按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交申报立项学院初审。
第十一条 各相关学院组织专家以公开答辩的方式,对本学院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定参加学校评审的项目并排序。以学院为单位汇总后,将项目申请书及项目申报排序表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报送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终评,确定予以立项的校级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并从校级项目中,择优推荐校级以上创新项目。然后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五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下达立项通知后,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经费额度,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填写项目任务书,制定详细的项目进展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校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的开展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半。立项学生需充分利用寒暑假及课余时间完成研究计划,在毕业前完成项目。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对于立项学生进行的创新性实验应给予必要的条件支持,确保参与学生能够在相关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开展创新性实验。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要切实履行指导职责,做到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及时指导和跟踪项目活动,做好项目检查意见和建议的书面记录,审查实验原始数据、工作论文和成果。指导教师与学生应经常保持联系。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中期,项目负责人应向项目所在学院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中期检查的具体时间以教务处网站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校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由学院按教务处的通知组织开展。学院自行拟定中期检查的方式并给出中期检查结果(通过、限期整改或项目终止)。学院汇总中期检查结果并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
第十九条 如果项目的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或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指导教师,须提交项目变更申请;如果申请终止项目运行,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终止申请。项目变更申请和项目终止申请须经指导教师及项目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中期检查结束后不允许再进行任何变更。
第二十条 对不按时递交中期检查报告、项目无明显进展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项目所在学院督促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将终止该项目的运行。
第二十一条 安全措施与安全教育:
1.学院和导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学生进入实验室等科研场所应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
2.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制度。因研究需要外出者,应征得指导教师和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办理请假手续,外出时注意人身安全,并购买保险。
3.对不遵守安全制度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违纪且不悔改者,除按照校规处理外,还将终止其项目的执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级项目经费由学校和学院共同资助,要求各学院按照不低于1:2(院:校)的比例给予经费配套,具体资助金额以立项通知为准。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实验材料费(包括耗材、药品、化学试剂,工具等);图书资料费、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邮寄费;加工测试费;外出调研和参加学术交流的费用等。项目经费不能用于购买生活用品,不能用于支付餐饮费、出租车费、电话费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批准的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指导教师签字把关但不得使用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做好项目经费的使用记录。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各种原因终止或被撤销的项目,学校将冻结其项目剩余经费,并停止后续拨款。项目经费逾期未使用完的,根据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收回。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其使用科学、合理、高效,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对于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严重作出相应处理,包括停止项目运行、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将移交至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校级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展。项目组须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填写项目结题报告,连同必要的佐证材料交项目所在学院。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在春季学期开学后的第6至10周内组织公开答辩,完成本学院的结题工作。公开答辩结题工作由学院自行组织安排。在答辩后,学院汇总答辩结果并认定学生学分和教师工作量,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学生学分须经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核准后,统一报教务处学籍科。
第二十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
1.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或不完整;
2.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
3.擅自改变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利用资助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的价值达到固定资产登记要求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手续,资产归属于项目开展的实验室。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第三十条 内蒙古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八章 奖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 参加项目的学生在项目通过结题答辩后,可获得培养方案中“创新创业教育”2学分。
第三十二条 对参加项目,达到推免研究生基本条件者,在推荐免试研究生时可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鼓励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指导教师在评职称和考核时可视为并列第一作者。
第三十四条 指导教师的工作由所在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并计算相应的工作量。
第三十五条 教师参加指导校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等同主持同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和同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终止的项目不计算教师工作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组织“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成果交流评选,对成绩突出的学生和教师,在全校范围内给予表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须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鼓励学院开展院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