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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与纺织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6-03-01 09:00 帖穆尔 点击量:

轻工与纺织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轻工与纺织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储存、领用、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等环节,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轻工与纺织学院所属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实训场所及相关管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采购、专人管理、双人双锁、规范使用、全程留痕的原则,实行全过程、全链条闭环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到人。

    第六条

    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落实。

    第七条

    学院设危险化学品管理员,负责学院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院危险化学品需求汇总、审核和统一采购;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验收入库、分类存放、标识管理和台账建立;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双人双锁制度;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领用、发放、回收、盘点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立采购台账、库存台账、领用台账、使用台账和废弃物处置台账;

(六)负责督促检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规范使用情况;

(七)负责发现并报告危险化学品管理中的异常情况和安全隐患。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申请审核;

(二)负责组织本实验室人员学习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三)负责督促本实验室使用人员规范领用、规范使用、规范登记;

(四)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和隐患整改工作。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危险化学品;

(二)严格按照批准用途和规定数量领用危险化学品;

(三)严格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和实验操作规范;

(四)如实填写领用记录和使用台账;

(五)实验结束后按规定归还剩余药品或交由管理员处置;

(六)发现异常情况、泄、丢失、包装破损等问题,立报告。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条

    学院实行危险化学品统一采购制度。所有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按照学校有关采购程序统一购买,任何实验室、课题组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网购、代购、转购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应坚持按需申报、从严审核、少量多次、避免积压的原则,不得超范围、超数量采购。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程序如下:

(一)使用实验室提出采购申请,注明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及安全风险;

(二)实验室负责人审核;

(三)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核对库存并复审;

(四)按学校采购管理规定履行审批和采购程序;

(五)采购到货后,由危险化学品管理员会同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登记入库。


    第十三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当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供应单位,确保危险化学品包装完好、标签规范、警示标识齐全,并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四条

    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及其他国家重点监管化学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和登记手续。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

    学院对危险化学品实行集中规范保管。危险化学品原则上由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员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在实验室长期超存放。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具体要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应存放于专用药品柜、专用储存室或符合安全条件的专门区域;

(二)储存设施须实行两把锁分别管理,由两名责任人员分别保管钥匙;

(三)危险化学品的开启、发放、盘点、清查等环节须由两人共同在场;

(四)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开启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室);

(五)钥匙不得私自转借、复制或交由无关人员保管。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性质分类、分柜、分区存放。禁忌化学品不得混放。易燃、易爆、氧化性、腐蚀性、有毒有害化学品应分别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符合通风、防火、防爆、防潮、防晒、防泄漏、防盗等要求,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吸附材料、防泄漏托盘、洗眼设施及其他必要的应急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标识清晰、账物相符。原包装标签不得随意撕毁;分装后的危险化学品必须重新张贴标签,注明名称、浓度、危险性、配制日期及责任人。


第五章 领用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审批领用制度。使用人员应根据实验实际需要领取危险化学品,做到随用随领、限量发放,严禁一次性超量领取。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领用程序如下:

(一)使用人员填写领用信息;

(二)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同意;

(三)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按规定发放;

(四)重点危险化学品发放时应进行双人核验。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做到来源可查、流向可追、责任可究。学院重点建立并落实以下台账:

(一)采购台账;

(二)入库台账;

(三)库存台账;

(四)领用台账;

(五)使用台账;

(六)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是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要依据,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使用台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日期;

(二)危险化学品名称;

(三)规格或浓度;

(四)领用数量;

(五)实际使用数量;

(六)剩余数量;

(七)实验项目或用途;

(八)使用人姓名;

(九)审批人或指导教师;

(十)异常情况及处理说明。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验前必须熟悉所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防护要求和应急处置措施;

(二)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三)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制、转移和使用;

(四)严禁在无安全保障条件下开展高风险实验;

(五)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离实验场所;

(六)严禁私自转借、转让、赠送危险化学品;

(七)使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剩余危险化学品按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剩余危险化学品应及时退回或交由危险化学品管理员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留存于实验台、办公区域、个人储物柜等场所。


第六章 废弃物处置与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及其污染物应分类收集、分类标识、专门暂存,不得随意倾倒、掩埋、排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并做好交接记录和处置台账。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机制,制定泄漏、灼伤、中毒、火灾、爆炸等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第七章 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学院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统一采购落实情况、双人双锁执行情况、台账记录情况、储存条件和实验室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账、物、卡一致。发现数量异常、标签缺失、包装破损、过期失效等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学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未执行双人双锁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或填写台账的;

(四)违规储存、违规领用、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五)私自转借、转让、处置危险化学品的;

(六)瞒报、漏报、迟报安全事故或异常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轻工与纺织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轻工与纺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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